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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4日電)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參選總統時,遭前高雄市議員陳春生和前高市府參事林宏明指當年吳敦義緋聞錄音帶是他主導交付,謝長廷提告求償。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謝長廷獲賠230萬元。 1998年高雄市長、市議員選舉期間,當時的市議員候選人陳春生召開記者會,公布事後證實是變造的市長候選人吳敦義緋聞錄音帶,選舉結果市長候選人謝長廷險勝吳敦義當選,吳敦義憤而提告,陳春生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確定。 陳春生與謝長廷於2006年分別參選高雄市議員及台北市長選舉時,陳春生召開記者會指當年的緋聞錄音帶是謝長廷在林宏明家中交給他,林宏明當天也出席記者會作證,謝長廷控告陳春生、林宏明涉嫌違反選罷法及偽證罪。 謝長廷於2008年參選總統時,陳春生和林宏明再聲稱緋聞錄音帶的母帶是由謝長廷提供,謝長廷憤而提出民、刑事告訴。刑事部分陳春生被刑1年4個月,減刑為8個月確定;林宏明判刑8個月確定。 民事部分,謝長廷提告侵害名譽要求陳春生、林宏明分別賠償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及150萬元,但一、二審都以謝長廷無法提出有力證據判決敗訴。 謝長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謝長廷交付緋聞錄音帶」等言論若客觀上有侵害謝長廷名譽,應由陳春生、林宏明舉證證明「所言為真」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但原判決認定2人對親身見聞之事不必另行舉證,判決理由矛盾,將全案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傳喚證人調查,發現陳春生曾向辯護律師等人表示錄音帶是一不知名人士交給林宏明,林宏明再交給他,認定陳春生、林宏明故意捏造不實言論侵害謝長廷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陳春生、林宏明應分別賠償謝長廷150萬元及80萬元,全案可上訴。1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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